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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大拟立例监督海关
2000-4-28
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昨天强调,为了更加有效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,在强化海关权力的同时,必须建立、健全监督机制,强化制约机制,防止海关内部腐败现象发生。
许多常委会委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规定:“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,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;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,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。”
新增加的另一条规定是:“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,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,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。”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了调查组赴广东、云南、海南的部分地区进行了调研,进一步听取地方有关部门和进出口企业的意见。